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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 要求继承部分房产

2021-01-21
温老先生今年81岁,老伴今年77岁,都是江苏人,总共生有7个子女,他的儿子温某前年去世了,成为被告的儿媳阿珍是温某的第二任妻子。   温老先生夫妇诉称,1998年,儿子温某购买了南山一处房产。2000年,温某与前妻尹某离婚,温某补偿了房价的一半共5万多元给尹某,取得了该处房产的产权。2002年,温某才和第二任妻子阿珍结婚,所以温老先生夫妇认为,该房产应该属于温某婚前个人财产。 2008年,温某因病去世。温老先生认为,该房产应由其夫妇和阿珍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但阿珍拒绝与老人家协商分割房产。所以,温老先生夫妇将阿珍告上了法庭,要求取得房产的三分之二份额。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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