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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将企业产权、经营权确定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该方支付相当于企业全部财产一半价值的现金给另一方。但由于企业有远期利益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企业,其产权、经营权,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离婚时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折价赔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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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企业,其产权、经营权,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时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折价赔偿。根据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将企业产权、经营权确定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该方支付相当于企业全部财产一半价值的现金给另一方。但由于企业有远期利益和无形资产,这种补偿的一方有时是不公平的;同时经济补偿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因此,这种方式可以谨慎使用。 (2)分期支付。为保护企业正常发展,补偿对方相当于全部财务总额的一半,但不是一次性支付,而是分期支付。 (3)约定盈余分配。一方占有企业产权并具有经营权,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但将企业纯利润按一定比例给付对方。对方不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不参与企业纯利润按一定比例按期给付对方。对方不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种方式不破坏企业的完整。不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 (4)合伙经营。企业作为整体不变,但双方约定各持一定份额,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准另一方抽出资金。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如果一方不愿共同经营,可以将企业的份额作为入伙份额,按照比例参与盈余分配。 (5)作价入股。为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接受一半价值补偿的一方可以将其补偿以股份的形式入股,参与企业的红利分配。总之,离婚时,在企业产权、经营权的处理上,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科学合理地予以分割。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般予以均分。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女,42岁,住上海市杨浦区抚顺路28弄XXX室 被告:金某,男,46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登记结婚。1988年育有一子金伟。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由于双方生活观念不同,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3年11月,原告刘某某委托本站贾明军律师代理离婚事宜。 审理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代理律师及法院主审法院的努力下,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2003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2003)杨民一(民)初字第254X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强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中,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19万)归原告所有,内置家具归原告,被告个人生活用品由其带走。 三、双方经营的长顺润滑油制造厂及厂内的机器设备、库存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共同财产折价款250万元。 五、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在于共同经营的企业如何分割。本案原、被告于1989年开始,就辞职创办了长顺润滑油制造厂。经过十几年的创业,企业已具有一定规模。在双方离婚过程中,因为都怀疑对方有转移厂内财物,双方均在厂房加了锁。期间,还发生了一些剧烈争执,以致警署几次上门处理。 此案的关键在于,对于共同经营的企业如何作价,以及企业归谁所有双方存在巨大分歧。原告认为,该企业净值约二百万左右,而被告却称该企业净值约六百万以上。如果此案由法院判决处理,处理程序较为繁琐。不但要进行财务审计,而且还要进行评估作价,不但经济成本较大,而且时间会延续很长。 为此,原告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谈判,并制订了一套较为可行的谈判策略,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250万,调解结案。应当说,这个结果对于原、被告来讲,都是较为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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