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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共同经营的工厂如何分割?

2021-01-17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女,42岁,住上海市杨浦区抚顺路28弄XXX室        被告:金某,男,46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登记结婚。1988年育有一子金伟。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由于双方生活观念不同,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3年11月,原告刘某某委托本站贾明军律师代理离婚事宜。        审理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代理律师及法院主审法院的努力下,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2003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2003)杨民一(民)初字第254X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金强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中,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119万)归原告所有,内置家具归原告,被告个人生活用品由其带走。        三、双方经营的长顺润滑油制造厂及厂内的机器设备、库存归原告所有。        四、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共同财产折价款250万元。        五、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在于共同经营的企业如何分割。本案原、被告于1989年开始,就辞职创办了长顺润滑油制造厂。经过十几年的创业,企业已具有一定规模。在双方离婚过程中,因为都怀疑对方有转移厂内财物,双方均在厂房加了锁。期间,还发生了一些剧烈争执,以致警署几次上门处理。        此案的关键在于,对于共同经营的企业如何作价,以及企业归谁所有双方存在巨大分歧。原告认为,该企业净值约二百万左右,而被告却称该企业净值约六百万以上。如果此案由法院判决处理,处理程序较为繁琐。不但要进行财务审计,而且还要进行评估作价,不但经济成本较大,而且时间会延续很长。        为此,原告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谈判,并制订了一套较为可行的谈判策略,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250万,调解结案。应当说,这个结果对于原、被告来讲,都是较为公平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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