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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
可能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可能已经触犯刑法涉嫌犯罪: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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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14岁以下幼女卖淫的,应当立案追诉。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导14岁以下幼女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14岁以下的少女。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首先,应该是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则不成立本罪,仅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幼女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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