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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如果是扶养人不履行,...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1)扶养人应做到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人民法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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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养人应做到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应受扶养人亲属的请求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2)受扶养人应当履行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如果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财产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有权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扶养费用。 (3)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人与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扶养人对遗赠人尽生养死葬之义务,遗赠人在死后将其名下之房产赠予扶养人,后者在将遗赠人养老送终后,持遗赠抚养协议至房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对此情形通常“亮红灯”。上述协议,有的虽经律师事务所见证,或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区动迁办的书面确认,但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内部规定,拒绝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认为未经公证即不符合办理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遗赠人与扶养人通常并未在遗赠人死亡前办理公证手续,而在遗赠人死亡之后,公证机关在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的情形下,也不肯办理公证手续。有鉴于此,房产登记机关通常建议当事人至法院请求确认扶养遗赠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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