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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和保护机制,制定优惠办法,提供发明创造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吸引发明创造高...
市、XX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扶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专利知识培训,提高专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鼓励高等院校将专利知识纳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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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属于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同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一)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申请政府奖励;(二)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三)在展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中,参展商在产品、展板或者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识;(四)标注专利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五)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六)需要提供专利有效证明的其他情形。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专利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将有关信用情况通报信用主管部门,并与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以及销售上述产品的,情节轻微的,对假冒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处五千元罚款,对假冒发明专利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二)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情节轻微的,对假冒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处三千元罚款,对假冒发明专利处五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文件的,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四)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设计的,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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