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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博物馆、展示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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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展示馆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更新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坏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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