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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员工应注意以下事项:自劳动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最迟不超过一个月;除全日制劳动外,订;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
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注意: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工作时间、地点、工资标准等内容 虽然法律不强制与非全日制员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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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职业安全卫生等项条款。企业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需要注意:一、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性,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二、工资形式和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三、试用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四、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五、时限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六、其他规定: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来解决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少,其收入较低的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职业安全卫生等条款。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形式:可不拘于书面形式,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 2、工资形式和标准:工资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试用期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 4、经济补偿: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5、时限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6、其他规定: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社保缴纳方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招聘表》的内容应当体现用人单位已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全面告知劳动者所要从事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等等。同时,用人单位应尽可能明确地在《招聘表》中提前向劳动者告知试用期的考核标准、薪资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其他规章制度,并告知其提交的《应聘表》中注明是否知悉招聘表上所列各项考核标准及制度。 因此,劳动者应当关注《招聘表》中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规章制度及试用期考核标准等。未经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试用期考核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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