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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2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二)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三)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四)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五)发生二级以上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七)正在服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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