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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召集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在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对争议的问题进...
一、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过有关组织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个人,以及未成人父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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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 (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五)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等涉及物权权益的; (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审议案件应当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决定组织听证。
按照该《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可以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按有关规定决定。5种情形可以举行听证: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性利益的;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较复杂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以上便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情形。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听证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机关指派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负责人担任;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监察部门和政府监督机构指定;受访者由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听证机关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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