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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参与人员包括以下几个: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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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 1、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出复议,或者受委托作为代理人提出复议,或者向有关机关检举。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确已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只要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事实上到底是否受到侵犯,只有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才能确定。 (二)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为行政机关。 (三)复议第三人。 (1)与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2)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复议活动中去。 (四)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行政复议听证会参与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或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学者担任。 记录员是指对听证活动进行记录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参与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向当事人或其他参与人员提问; (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前,应当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把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听证时,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十二条听证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听取听证当事人的陈述并问询; (三)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记录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听证全过程中的笔录记录; (二)做好听证过程相关材料的传阅和笔录签字; (三)听证主持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五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或第三人人数超过五人的,可以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活动。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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