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本罪主体要件:主体招聘公务员,学生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立法说明》规定的人员。行为是招聘公务员,学生的不正当行为是招聘公务员...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本罪主体要件: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2.本罪主观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本罪客体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本罪客观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必须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何严重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体包括以下几类:(1)国务院及国管局组成部门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2)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3)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5)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决定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专门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6)依法设立的各种公务组织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股权和国有理财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不正当行为、低价出售国有资产。1、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1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双曲馀弦值。2、被私人欺骗。是指本罪行为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做违反公司法及国有资产保护法规的事情。3、实施低价折扣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这里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就是说,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其他国有财产,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资金.机械.设备.现场.土地等看不见的财产。这里的低价折股,是指将国有公司.企业的实物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故意低估作价,折合为股份作为出资。这里的低价出售,是指将上述国有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国有资产低价折扣股或低价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合资、合资、合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价或进行资产评价。但是,低于评价资产的实际价值的低价折扣股的国有资产中,低估实物资产的国有资产中,没有重置价格的折扣股的国有资产中,也有没有计算增值部分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营业权、专利等无形资产中,也有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也有没有评价机构的评价,擅自将属于国有公司的土地出售、企业的低价收益、私人收益等4、本罪是结果犯。行为者为了不正当行为,只有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或低价出售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结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只能承担行政责任。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而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无法挽回,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关于损失的重大认定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必须进行权威说明。行为者实施的低价折扣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立即停止或纠正,客观上没有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危害结果,不能认定为本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故意构成,有明确的行为动机。如果不是故意的,没有不正当行为的动机,行为者思想知识水平低,专业知识不足,业务能力低,国有资产折扣和销售时发生错误不能构成成本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人已浏览
84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