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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要件:主体招聘公务员,学生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立法说明》规定的人员。行为是招聘公务员,学生的不正当行为是招聘公务员...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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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要件:主体招聘公务员,学生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立法说明》规定的人员。行为是招聘公务员,学生的不正当行为是招聘公务员,学生工作中不正当行为。这里的不正当行为是指利用职权、虚假行为、亲戚朋友的不正当行为、冒充不合格者招聘、招聘、招聘合格者、招聘不合格者、招聘。本罪主观要件。招聘公务员,学生被私人欺诈罪的罪行形式是故意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必须出于为私利而动机。本罪客体要件。招聘公务员,学生被私事欺诈罪的罪量因素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1)利用私情、私利、职务便利、伪造、人事、户籍文件、考试成绩等,虚假招聘公务员、学生的;(2)利用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聘或一次招聘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聘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被排斥的合格者或亲属精神异常或自杀的;(4)因私人不正当招聘公务员、学生、招聘工作重新开展的;(5)招聘不合格的公务员、招聘不合格的学生、影响恶劣的社会。本罪客观要件:(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单位承担执法、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责任,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例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单位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职责、不正当行为、不正当行政、不依法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对不正当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刑事制裁。(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何严重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利用职务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交接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当立案:(1)根据法律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犯罪案件不交付的;(2)3次以上不交付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交付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不交付的;(4)处罚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的,或者一次不交付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活动案件的5名主管、犯罪部门进行隐瞒的犯罪部门的犯罪证据,直接违反犯罪部门的犯罪部门进行的犯罪证明书的犯罪部门进行了6名。(3)主体要件。本罪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致包括国务院和国管局组成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2)国务院直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持有执法权的人员(3)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4)地方人民政府派遣机关持有执法权的人员(5)根据法律、法律的许可决定,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6)。(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行为者知道应该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结果,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行为者的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为了贪图金钱等不正当利益,也有为了妨碍家人和朋友的感情而欺骗私人行为,也有为了报复和嫉妒心理而欺骗私人行为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造没有影响
1、本罪主体要件: 主体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行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2、本罪主观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本罪客体要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本罪客观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入公务员、学生。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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