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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下达限期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机...
提倡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下列节能行为习惯,减少日常办公支出:(一)及时关闭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日常办公用能设备,减少设备待机能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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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执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规定和标准,其中新建建筑应当区分用能种类和性质,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纳入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统一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新建、改造建筑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情况;(四)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情况;(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七)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消费相关资料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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