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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法规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有这一项。二、当事人不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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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法律另外规定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相关规定,就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做出以下解释: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决定。因为审计具有经济裁决的职能,所以审计决定也就是对审计报告的肯定,并要求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裁决。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在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详细检查的基础上,并考虑具体条件而作出的裁决。因此,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可以促使被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增加经济效益。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决定书的开始部分,包括决定书的名称、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即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陈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决定的内容等。 3、第三部分,即决定书的尾部,包括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的名称及复议机关的盖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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