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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履行地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确定运输合同履行地主要是用于确定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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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履行地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确定运输合同履行地主要是用于确定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是各有不同的,不一样的合同具体的履行地点也是不一样的,如何能更好的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目标,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时结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运输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可按照以下原则: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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