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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都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节和嫌疑人的情况,有没有从轻、减轻情节,有没有从重情节,是主犯还是从犯?三人均没有事实犯罪行为是什么意思?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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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A强奸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并为他辩护。庭审前,本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件材料,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我如下的辩护词能够对法庭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就是一审被告人A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该判决被告人A无罪。一审法院判决仅仅罗列一下公安侦查笔录。根本没有写明证明的问题。一审认定被告人A构成强奸罪怎样的事实清楚?没有涉及。一审认定证据确实,但没有认定证据确实充分。从那些证据可以证明证据确实没有提到。从一审法院认定上也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其认定是有保留的,一审法院其实也认为本案并非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决部分还是按强奸罪进行了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说明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是发生了性关系,二是要违背妇女意志,三是要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而判断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要结合被告人与受害人之前的交往情况、案发当时的环境、妇女性格、性质、性交后的心理态度及何种情况下报案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首先、结合本案针对是否发生性关系1、本案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从出示的证据中来看,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仅仅就是被害人自己的供述。B(系被害人前男友)和C(系被害人母亲)此二人所说的系传来证据,实际上都是在转述被害人的所说的话。此二人证明不了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目前的这个同居多年告强奸强奸无罪辩护词,具体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强奸罪同案犯无罪辩护词在书写时首先要写明上诉理由。强奸罪做无罪辩护首先表明某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认真的庭前准备,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没有提供合法指控证据。 2、被告人与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3、侦查、公诉机关违法办案,所提供的主要证据系无效证据,且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帮助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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