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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上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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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民事、刑事案件,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不服仍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简而言之,发回重审的案件,又回到类似“一审状态”,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任何时限都不是绝对的,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会导致审理期限延长。
如果生效判决是一审做出,那么再审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做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但不可以发回重审。 如果生效判决是二审做出,再审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可以发回重审。
如果是重大复杂案件,这个正常,发回重审就是就适用一审普通审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复杂的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还有特殊情况的最高院批准后,无期限;还有,发回重审后是否一审结束?如果一审结束,上诉的,又是几个月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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