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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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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13日发布,2019年1月1月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养老金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重疾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特殊附加扣除。具体可扣除细如下: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扣除。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重疾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结算时,在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在中国购买住房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名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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