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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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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可以专项附加扣除的退税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税费缴纳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只有在多交纳了相关税费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退税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自《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开始实行。但是关于子女教育费要从子女满3岁以后才开始扣除的,其他五项是从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在申报上,纳税人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推出的个人信息采集电子模板、手机A和B端软件,方便快捷地向任职受雇的单位填报、提交相关信息,按规定进行预扣预缴,享受政策红利。也就是说,只要个人信息不发生变化,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一次,接下来跟现在的纳税感受并无区别。《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特别追加扣除是为了计算税金应纳税额,扣除5000个征收点以外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扣除这些费用后计算最终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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