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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 《劳动法》第三...
关于你问的员工出差路途算加班吗,单位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派职工到外地出差,应按财政局有关规定发放出差补助,不支付加班费,也可以不安排补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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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是否确定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为认定标准,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而以上情形,除只符合时间规定外,并不具备其它相应条件:一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其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在乘车时,可以照常休息。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均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只在上班地点呆着无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参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否则即认定为加班,但加班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为支撑。
单位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派职工到外地出差,应按财政局有关规定发放出差补助,不支付加班费,也可以不安排补休。到外地出差时间及往返路途不计算加班时间。 原因如下: 一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 二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 三是在乘坐火车时,可以照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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