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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的过失应当承担责任。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应当证明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损失、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中介...
中介过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的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的,中介需要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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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过失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中介的过失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中介需要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赔偿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中介机构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
情况一:虚构、规避限购令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情况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情况三:审查不到位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情况四: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通常是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还有很多事情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情况五:怂恿签订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情况六:隐瞒房屋弊端带领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中介合同应该属于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居间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转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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