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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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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很多人都还根本没有办法准确的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其实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就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上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国务院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抽象行政行为也能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我国行政执法的一大特色,这种行政行为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相关人和事物进行处理的。
行政行为是指公共行政实体根据其行政法赋予的权力,并针对单独的个别情况,做出对外产生意图或负面法律效力的决定或命令。原则上,行政行为从通知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日起生效;接受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不能成立。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通常是告知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它有如下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无需与行政对手协商或征得同意,可以依法政合同行为中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和履行,行政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3)行政行为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密切相关,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不能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4)行政行为以免费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该是免费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个人公共负担时,或者在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有偿,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扣相应的刑期。
(1)这种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也可以发生在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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