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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经济性裁员补偿方案

2024-11-13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经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些情形包括: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如下: 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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