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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的解除方式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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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采取财产保全将对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拒绝申请。4、案件必须有支付内容,属于支付诉讼。5、必须由当事人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情形主要是: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申请保全的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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