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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非法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有一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称为非要式...
房屋买卖意向合同当然是合同但是就该合同的目的来说显然房屋买卖意向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比房屋买卖合同才是问题中的所谓"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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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 2.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另外,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移转登记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否则无法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一般规定是五份,买卖双方各一份,银行贷款用一份,房管部门两份(其中备案用一份、抵押手续一份)。要是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就签是三份,这是天津的规矩(房管局最多给备案五份合同),至于多出的一份干什么,要咨询房管部门,不要听开发商一面之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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