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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民事诉讼请求的规定

2022-03-07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里,被告按照起诉的程序和方式,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有联系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请求。原告提起的诉称为本诉(或称原诉),被告提起的诉称为反诉。 反诉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种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进行驳斥或否定。根据被告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同,被告的反驳可以分为程序上的反驳和实体上的反驳。 程序上的反驳,是指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说明原告的诉讼请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例如,被告提出原告不是本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没有起诉权;本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或者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反驳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实体上的反驳,是指被告以实体法律为根据,说明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是不合法的。例如,被告用事实证明原告的权利根本就不存在或已经实现,也可以证明原告提出的作为诉的理由的事实,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或与事实相不符等等。如果被告的反驳是有根据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从而使原告败诉。 反诉原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手段,这种诉讼手段的特点是被告并没有从程序上或实体上去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通过提出反请求使原告的权利部分地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至会得到新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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