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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医疗费是工伤待遇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以是否满16周岁分两种情况处理:(1)未满16周岁的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
员工工伤医疗费是工伤待遇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以是否满16周岁分两种情况处理: (1)未满16周岁的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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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就业,遭受职业伤害的,因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为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前必须先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2.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之后,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该规定的程序,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并伤情稳定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及时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后,即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因为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就业,即使之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从法律上缴费的也是他人,工伤保险基金不会支付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因为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本身存在过错,一般都由劳动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因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司法实践中各地判例不一,有三七开、四六开,有用人单位只是承担用有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劳动者承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用假身份骗取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一旦败露,不仅会被追回骗取的金额,还会被处以骗取额度二至五倍的罚款,并有可能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身份进厂,工作中遭到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和工伤工人分担工伤保险职责。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的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遭到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工伤,得到相应赔付。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厂,涉嫌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应当以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本领判定。冒用他人身份遭到工伤意外伤害,即使用人单位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组织记录的参保爱人本人也不再其中,因此,社会保险组织不会对其进行赔付。由此导致的后果,司法实践中,工人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欺诈存在犯错,但用人单位未尽有必要的审查义务亦存在犯错,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两方根据犯错比例分担。一些省市限定工伤工人承受应由社会保险组织支付部分,用人单位承受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一些省市限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也承受部分。诚实信用是做人的本分,工人冒用他人求职不可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议论通过)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到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限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到16岁,由冒用人承受主要职责,用人单位承受次要职责;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岁,由用人单位承受主要职责,由冒用人承受次要职责。对法律法规限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
冒用他人身份进厂,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分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的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遭受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工伤,获得相应赔付。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厂,涉嫌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应当以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冒用他人身份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本人也不再其中,因此,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对其进行赔付。由此造成的后果,司法实践中,职工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欺诈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根据过错比例分担。一些省市规定工伤职工承担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部分,用人单位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一些省市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也承担部分。诚实信用是做人的本分,职工冒用他人求职不可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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