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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受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人虽然设置了标志和...
关于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 (1)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明显,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足以提示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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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总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但不得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通过租赁设备的方式将施工作业或者工程发包给设备租赁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将依法由其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设备租赁单位。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由你承担。因为,出现侵权事故是由于你房屋的配套设施已经失去正常使用功能所致。而租户对此并没有过错。也就是说你没有给人家提供一个合格的房屋,所以因不合格的设施引起的赔偿就要由你承担。关于管理义务,你自己也承认是不在表面,无法及时发现。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乙方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那乙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证据真是不好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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