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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属于诈骗,构成诈骗罪,法律规定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以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属于诈骗,构成诈骗罪,法律规定行为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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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行为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是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虚假诉讼。 2、“捏造的事实”包括使用虚假或者捏造的证据材料,向法庭作出虚假的陈述等3、主观上是明知。如果不知证据材料是虚假的,则不构成本罪。 4、后果是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诈骗行为或者诈骗罪,是从行为人的角度来说的;相对于行为人而言,从办案人员的角度来说,就是诈骗案,包括公安机关办理的诈骗治安案件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具体的办案人员,办理某某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以区别于办案人员办理的其他案件或者其他刑事案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为人是否使用虚假的身份,存在虚假或明显违法违规的承诺。如行为人使用化名、冒名等虚假身份;利用被害人占便宜、贪小利的心理,以内部消息、高额利息等诱使被害人陷入陷阱;行为人以有关系能帮助上大学、“捞人”等骗取被害人。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后的处置情况。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最终指向财物,以借为名实施的诈骗与民事欺诈易混淆,主观目的不易被察觉,因此对涉案财物的事后处理成为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行为人对财物的事后处置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处置行为具有迅速性,如在借用之前已联系下家,在占有财物后立即出售变现;二是对财物处置的随意性。行为人急于将所占财物出手,通常会低价变卖。上述特点反映了行为人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从其对财物的迅速、随意处理可推定出借用时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行为人事后的态度。如行为人占有财物后,立即逃匿并变更联系方式;或极力编造理由,拖延搪塞、哄骗推诿,使被害人完全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到案后的辩解。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会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如因生病住院、经营亏损、自己被骗等无法返还被害人财物。在认定其主观目的时,应当以客观事实证据为依据,结合上述要点综合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当然,具体案件中导致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缺乏履行行为的原因很多,不能单纯据此片面地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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