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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
我国夫妻的法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但《民法典》为了增加婚姻财产制度的包容性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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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应该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不能用口头形式。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
夫妻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有口头约定的,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约定优于法定”原则进行分割。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予以否认,另一方也无有力证据支持主张的,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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