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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应当有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参加。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施工。...
工会对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煤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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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直接负责的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其他原因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三)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五)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六)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劳保用品及工具,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七)提供虚假情况的;(八)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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