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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直接负责的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煤...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按季度向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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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对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煤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煤矿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煤矿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煤矿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获得煤矿无偿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三)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煤矿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煤矿领导没有带班下井的,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六)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八)因工受到伤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获得赔偿。死亡者家属有权获得赔偿。
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监督实施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加强煤炭工业的规划,实施煤矿资源整合,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管理。依照煤矿建设程序,严格基建和改扩建项目审批。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基建、改建、扩建的矿井和超能力生产的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矿秩序的监督管理,规范采矿权转让,及时巡查发现并制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严肃查处越层越界煤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禁向非法违法煤矿批供火工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营业的管理,对营业执照过期以及未通过年检的煤矿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煤矿依法处理。劳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者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公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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