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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如何解决

2021-11-17
国家商标局负责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商标局在法律规定的异议答辩期限和补充材料期限结束后,汇总异议双方提交的异议或答辩材料,移交商标局异议裁定部门按程序进行裁定。未提交(或超过限定期限提交)答辩材料或补充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答辩或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商标局根据现有证据和材料,了解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裁定。并以《商标异议裁定书》的形式通知异议双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及时将商标异议材料复印件送交被异议人,限于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复印件之日起30日内答辩。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决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可以将证据提交给对方进行质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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