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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抽奖类赠品价值不得超过5000元,是指单个奖项最大金额。必须在广告中清楚明白地说明有奖销售的办法和奖品价值,并且最高奖...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 包装、 装潢; 不得擅 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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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换言之,如果不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尽管赠予5000元以上奖品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适用本条例。 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不得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条例所称知名商品是指: (一)依法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二)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经营或活动。 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 (一)伪造、冒用须经依法批准、许可的标志、证明,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标志、证明; (二)虚假标注加工地、生产地、原产地、规格、性能、等级、用途、功效、数量、成份及其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或者对上述内容作引人误解的标注; (三)对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的内容未予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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