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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赠与第三人的房产可否反悔

2022-07-23
虽然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李某,但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黄某所赠与。因为黄某与周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黄某所赠与韦诗芳的房产,在赠与前属于黄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取得妻子周某同意(也不可能取得周某的同意)的情况下,黄某对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是没有处分权的,但黄某却擅自单独赠与给别人,损害了周某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51条和第52条第 (二)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该赠与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周某有权追回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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