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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工程价格有争议,既没有达成结算协议,也没有通过其他方法确定工程价格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成本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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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索要。
和其它纠纷一样,工程造价纠纷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一是协商。根据法律和商业惯例,一旦发生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可能性。自行协商解决,不受时间、地点、法定程序的限制,可以维持双方的商业关系,消除隔阂或误解,增进友谊。二是调解。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进行调解。如果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信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第三种:仲裁。如果双方不愿意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和调解失败,只能通过仲裁和诉讼进行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与法院诉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四是诉讼。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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