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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担保应该是质押方式。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两者是一回事。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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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是可以出质的。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是生效要件,但是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可以转让的股权能出质。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公司股权质押成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但股权质押成立后,会出现哪些实际问题?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的实现取决于股权拍卖、出售或折价时的价格,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降,如果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且不具备偿还能力,质押股权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则质权人的债权实现直接受到威胁。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不知道股权价值的减少,不能要求质权股东及时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也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和股权价值下降的消息,因此无法要求质量股东及时提供补充担保或提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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