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费。
《条例》实施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待遇按本细则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03人已浏览
503人已浏览
965人已浏览
2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