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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
总部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 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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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列分公司为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故诉讼时,也可以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一般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无能力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另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是一体的。所以分公司应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分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是:由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来承担;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则由总公司来承担。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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