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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 2.《出生证明》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与户口、身份证的更改有关,户口不能随意更改。
【1】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2】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三)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五)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六)已更正出生日期的;(七)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3】本人应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递交书面更改年龄报告。等待公安户籍部门审批。【4】参考资料:
不能更改户口本的“出生年月”: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更正户口本“年龄”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来佐证; 2、而《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一经确定,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在两者的“出生年月”一致的前提下,不能办理该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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