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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违约造成损失的,其赔偿原则是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直接损失是指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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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违约造成损失的,其赔偿原则是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一般包括:因为违约而得不到补偿的订约费用支出;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的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合同自然到时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如果: (1)单位不和你续约(2)要和你续约但是降低劳动报酬的这都隶属劳动者能够向单位要求赔偿金的情形,赔偿金按照工作年限,2年补一个月的薪水,不到2年的,6个月以内的补半个月,6个月以上的补一个月(目前法院判例只支持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3)如果你主动不续约的,就无权利要求上面所说的经济赔偿金。 2、据您所说,单位无提前30天通知,应该多付一个月薪水作为赔偿金。这个赔偿金是因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代价。 3、合同自然到时和合同中途免职,因为工作时间分别所以赔偿分别。如果单位在中途违法解除的话,还可能被要求支付赔偿金,注意这里是“赔偿金”,是应付经济赔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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