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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护理费 3、受害人误工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 6、营养费 7、残疾赔偿金 8...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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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重庆市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 (受害人死亡) 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30963元÷12个月×6个月=15481.5元 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21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21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21元×5年 3、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2144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2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44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2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4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44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09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2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交通费 5、住宿费 6、误工损失 7、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2017年重庆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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