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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职权范围不明而订立的合同,仍然约束该法人,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法定代表人被法律设计...
越权代理签订的销售合同不一定有效。越权代理签订的销售合同事后被代理人认可的,销售合同有效;未被代理人认可的,销售合同无效,对被代理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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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职权范围不明而订立的合同,仍然约束该法人,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法定代表人被法律设计成公司行为的实施者,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民事行为时,对外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超出代理权范围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部分仍在代理权范围内,那么只有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视为有权代理。 越权订立的合同一般不生效,这种合同一般必须经所有承认后才能生效。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超出了权限,但仍然与之订立合同是恶意的,所以此时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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