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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多份遗嘱内容没有相抵触,可以同时适用,但如果内容相抵触,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
《民法典》废除了公正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因此,《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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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多份遗嘱内容没有相抵触,可以同时适用,但如果内容相抵触,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多份遗嘱遗产的继承方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多份遗嘱,内容无冲突 当存在多份遗嘱,内容无冲突时,多份遗嘱可以同时适用,互不冲突。 2、多份遗嘱,内容有冲突 (1)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我国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当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时,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力。 (2)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是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为: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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