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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对于非法搜查罪的量刑标准如下: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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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查找欠物)为前提。行为人以其他犯罪目的(如抢劫)搜查他人人身或者住宅的,应当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照目的行为定罪,如抢劫罪。(二)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往往有一定的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目的是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的一种行为会吸收前一种行为,定罪非法搜查。但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3)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的界限之后,这些犯罪也可能客观上采取非法搜查行为。此时,非法搜查只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如果盗窃犯罪分子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取他人珍贵物品,则包括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应选择重罪,即后者定罪。如果不构成他罪,如果非法搜查后只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可以以本罪论处,其他行为可以作为本罪的量刑情节。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一般不会与后者混淆。但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机关的搜查证明后进行非法搜查的,不仅违反了本罪和后罪,还涉及到选择重罪处罚的原则。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司法机关搜查证书后,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劫取他人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不构成本罪或者伪造国家机关证书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非法搜查罪量刑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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