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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搜查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021-11-29
(一)以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查找欠物)为前提。行为人以其他犯罪目的(如抢劫)搜查他人人身或者住宅的,应当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照目的行为定罪,如抢劫罪。(二)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往往有一定的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所的目的是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的一种行为会吸收前一种行为,定罪非法搜查。但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3)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的界限之后,这些犯罪也可能客观上采取非法搜查行为。此时,非法搜查只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如果盗窃犯罪分子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取他人珍贵物品,则包括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应选择重罪,即后者定罪。如果不构成他罪,如果非法搜查后只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可以以本罪论处,其他行为可以作为本罪的量刑情节。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一般不会与后者混淆。但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机关的搜查证明后进行非法搜查的,不仅违反了本罪和后罪,还涉及到选择重罪处罚的原则。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司法机关搜查证书后,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劫取他人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不构成本罪或者伪造国家机关证书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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