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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如下: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3.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原则; 4.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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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该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在中国境内结婚与在国外结婚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应当适用我国的婚姻法。 因此,无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男方年满22岁,女方年满20岁。 必须排除的条件是: 第一,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二,患麻疯病未经治愈的或者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我国结婚的,还必须遵循我国对于结婚的实质分件和形式要件规定。 二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外国结婚的,应当适用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在哪个国家结婚,就适用哪个国家的婚姻法,并且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也要符合当地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1.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虽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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