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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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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因不同 借款主要是借款造成的,借款可能是买卖、租赁、借款、承包、运输、损害赔偿等原因造成的。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二、诉讼时效不同 借款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未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应从贷款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三年。欠条有还款日期的,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没有还款日期的,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三年。 三、举证难度不同一、原因不同 借款主要是借款造成的,借款可能是买卖、租赁、借款、承包、运输、损害赔偿等原因造成的。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1、借条借款人和被借款人区别如下:借款人是指借钱的人,借款人是需要借款的一方。作为借款人,需要正确估计自己的还款能力,并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被借款人是借款的一方,作为被借款人,要注意借款人是否有良好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并保留存据。最好有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利息和还款日期。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信用或财产为担保,或者以第三方为担保,向贷款人借取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1、借据与借款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2、借据与借款合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3、借据与借款合同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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