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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个人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可能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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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主要是根据国家发布的个税申报暂行办法还有个税代扣代缴的暂行条例,对于个税的具体申报时间做了下面的规定,首先除非是特殊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纳税人都应该将该月应纳税在次月的7日内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且缴纳税款。 关于个税申报时间,我们这里有一个概念,就是必须是账册健全的经营户,也就是说要有自行管理和建立账簿的能力,这一类的经营者的缴纳可以分成按月预缴和按年缴纳两种情况。不过相同的地方就是应该在次月7天以内去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如果是按年缴纳的话,可以在年度的3个月以内进行汇算清缴,因为这里涉及到了预缴的问题,所以如果是预缴有的多的,主管税务机关会相应的退回税款,但是如果说不够的话,相应的会要求补缴一定的税款。对于那些没有自主经营账簿的经营者,各地税务机关有权自己确定征收方式。 还有一类个税申报时间是对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比如说一次性取得的承包收入,或者承租收入,应该在取得收入的30天以内申报并且纳税,对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还有既有来源于境外又有来源于境内,这些都是比较的复杂的,我们建议大家去翻阅相关的资料,做一个详细的了解。在个税申报时间之内我们还应该递交个税申报报表,以此来显示收支明细。
在十种情况下,应增加税收滞纳金的第一种情况:滞纳金应增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二是追税应加收滞纳金。同样,根据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追缴期限可延长至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三是偷、抗、骗税应加滞纳金。仍然遵循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四是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缴税款,滞纳金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第五种情况:延期准延期纳税的,应当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纳税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纳税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六种情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种情况: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办法》的规定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种情况: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为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或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第九种情况: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当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增加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第十种情况:经信息交换,代理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应当征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税收协定中受益人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规定,在确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声明其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可以通过信息交换确定,税务机关可以改变之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征税,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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